外卖骑手履职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律师击破格式免责陷阱,为用工企业免除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专长: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雇主责任险保险抗辩、企业用工侵权风险处理
判决时间:2026年4月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王茜律师受托代理本案用工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格式免责条款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案涉全部核定损失近35万元未超保险限额,判决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我方委托的用工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案情内容
我方客户为一家外卖配送用工企业,其名下外卖骑手在执行平台配送工作过程中,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用工企业已经为该骑手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45万元的雇主责任险,本以为发生事故可以由保险兜底赔付。
事故后受害人将骑手、我方委托的用工企业、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合计6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大范围拒赔抗辩:一方面质疑骑手事故发生时不属于履职配送期间;另一方面拿出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及免责格式条款,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法定赔偿项目均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意图把绝大部分赔偿责任转嫁到我方委托的用工企业身上。XX公司拒赔成立,我方企业将需要自行承担数十万元的赔偿款项,企业经营将面临重大损失。
王茜律师接受该用工公司委托后,首要工作就是固定关键事实,调取骑手跑单、接单记录,证实事故发生时骑手正处于外卖配送履职过程,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针对保险公司核心免责抗辩,律师结合投保流程指出,案涉保险是通过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操作投保,保险公司既没有向我方委托企业完整送达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各类免除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该类免责条款应当归于无效。同时律师对原告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项进行质证,剔除缺乏证据支撑的诉求。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我方委托的用工企业不用承担任何赔偿。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王茜律师
1.企业雇员、骑手、外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损,企业被受害人起诉索赔;
2.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格式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大范围拒赔,试图把赔偿风险转嫁给企业;
3.保险通过保险经纪中介机构办理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内部约定拒绝理赔;
4.用人单位面临雇员职务侵权纠纷,希望厘清雇员、企业、保险公司三方责任,争取企业免责;
5.外卖、同城配送类用工企业,骑手肇事涉诉,需要专业律师处理侵权及保险抗辩,规避企业巨额损失。
三、王茜律师服务内容
1.接受用工企业委托,全面梳理事故、用工、投保完整背景,评估企业潜在赔偿风险;
2.调取骑手接单、跑单记录等关键证据,固定事故发生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律事实;
3.对原告提交的赔偿证据逐项审核质证,剔除证据不足、计算不合理的索赔项目;
4.围绕保险法提示、说明义务,针对保险公司格式免责条款搭建完整抗辩体系;
5.梳理中介投保流程,论证保险公司未能完成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
6.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厘清《民法典》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保险赔付的边界,全力争取我方企业免责;
7.结合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同步诉讼进展,解读庭审焦点,预判案件走向,判决出具后向企业解读判决结果与后续风险点。
四、律师价值
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只要买了雇主责任险,发生员工履职致人损害就一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兜底赔偿。但本案直观暴露出企业面临的现实风险:保险公司常常借助格式条款、特别约定,把大量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排除在外,出险之后将赔偿压力重新抛回投保企业。如果抗辩失利,本案中我方委托的用工企业就需要自行承担三十多万的赔偿,对企业经营会造成沉重打击。
王茜律师代理企业之后,没有局限于纠结交通事故本身过错划分,而是从保险合同效力层面寻找突破口。本案保险并非企业直接和保险公司对接签约,而是经由第三方经纪机构完成投保。律师重点抓住保险公司举证短板: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向我方委托企业送达完整保险条款,更无法证实对免责内容做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律,这类免责格式条款依法不能产生约束力。
同时律师调取骑手跑单记录夯实职务侵权事实,防止保险公司以“非履职期间”为由脱责;另一方面对原告各项赔偿进行专业质证,过滤没有证据支撑的索赔。企业投保责任险的目的就是转移经营风险,但保险不等于自动避险,需要律师识别保险抗辩漏洞,运用法律武器对抗不合理拒赔。本案最终实现受托企业零赔付,真正实现保险投保初衷,为企业化解重大经济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