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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被拒付,差额18万元法院判决返还|武汉不当得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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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复盘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该案由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钢管出租方与欠租方协商,以一张28.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租金,出租方将超出欠款部分的18.1万元转账给对方。汇票到期后被拒付,出租方既未能收回租金,又损失了18.1万元。法院认定汇票未承兑不发生偿付效力,判决对方返还18.1万元差额。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严XX承包某工程项目,向罗XX的父亲租赁钢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6月,严X向罗X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钢管租金15万元。此后严X陆续支付了4.5万元,尚欠10.5万元租金未付。


2021年,为结清剩余租金,双方协商确定:严X将一张票面金额28.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罗XX指定的公司,用于抵付欠付的10.5万元租金,罗XX则将超出部分的18.1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严X。2021年2月,罗XX按约向严X控制的某劳务公司转账17.5万元,并通过微信向严X转账0.6万元;严X随后指示出票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罗XX指定的接收公司。


2021年7月汇票到期,接收公司提示付款,却被承兑人拒付。此后多次提示付款均遭拒付,汇票至今未能兑付。罗XX多次向严X追讨18.1万元差额,均无结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以商业承兑汇票抵付债务,汇票被拒付后是否产生清偿效力?

2.罗XX支付的18.1万元差额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3.利息损失应从何时起算?

4.指定第三方账户收取差额款项,该账户主体应否担责?


被告严X辩称,汇票已背书转让给罗XX指定的公司,双方债务已经结清,罗XX应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应再向其追讨款项。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罗XX委托后,针对本案涉及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关系交织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欠款与支付的全过程证据。整理欠条、付款记录、汇票票面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及被拒付记录等全部材料,固定严X欠付租金10.5万元、罗XX支付差额18.1万元、汇票到期被拒付三个核心事实。


第二,论证汇票抵债的效力边界。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该权利并不排除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汇票仅是支付手段,拒付即未实际产生偿付效力,原债务并未消灭。


第三,确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罗XX支付18.1万元差额的前提是汇票能够承兑抵债,该前提现已落空,严X保有该笔款项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四,设计诉讼请求并评估责任主体。主张严X返还18.1万元,并自汇票被拒付后的合理期限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差额款项虽转入严X控制的劳务公司账户,但该公司仅系指定收款账户,与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人系严X本人的认定并不冲突,起诉时以严X为返还主体即可,避免将无责任的公司列为被告增加诉累。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商以商业承兑汇票抵付租金,罗XX已按约支付了票面差额18.1万元。该汇票于到期日被拒付,至今未获承兑,未实际产生偿付租金的效力。


关于不当得利,汇票拒付后,严X取得18.1万元的基础已经丧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汇票被拒付不影响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严X关于债务已经结清、应另案主张票据权利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利息,法院酌定自汇票被拒付后的合理时间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认为,汇票于2021年7月20日被拒付,严X自此时起即应返还差额款项,此后继续占用该款项已无法律依据,应当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严X向罗XX返还18.1万元,并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严X控制的劳务公司仅系收款账户,不承担返还责任。


五、案例启示


1.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不等于债务已经清偿。汇票只是支付手段,如果到期不能承兑,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债权人既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原来的合同关系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两条路径可以选择。


2.用大额票据抵付小额债务时要警惕差额风险。以票面金额大于欠款的汇票抵债,超出部分往往需要债权人倒贴现金,一旦汇票被拒付,债权人既损失了差额现金,原债权也未消灭,损失加倍。抵债前要评估承兑人资信。


3.接收商业承兑汇票要核实承兑人信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而非XX,承兑能力取决于企业资信,拒付风险远高于XX承兑汇票。接受前应查询承兑人的经营状况和涉诉情况,要求对方提供足额担保。


4.支付差额款项要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差额转账尽量通过XX账户留痕,注明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指定第三人账户收款的,要有明确的书面或聊天记录确认。


5.票据拒付后要尽快行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同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避免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和诉讼时效,导致权利落空。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各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解决,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投资款返还、货款追讨、大额借款纠纷等,以及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2024-04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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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钊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区、江汉区等基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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