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王X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1年9月起,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清偿本息,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8月29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16.8万余元、利息4600余元、罚息130余元,合计17.3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某甲律师与张文昌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被告应当承担的还款本息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否准确;三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放款凭证、抵押登记证明及逾期明细等证据,对上述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本金16.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已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万余元及截至2022年8月29日的利息4600余元、罚息130余元(合计17.3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