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与被告王XX、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委托张文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前期,被告王XX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王XX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王XX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发生逾期违约行为。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结清逾期本息、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王XX拖欠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的准确认定;二是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对被告王XX名下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落实方式;三是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其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期限与解除条件如何界定;四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主体与具体金额。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协商。张文昌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诉讼风险与执行成本,建议原告在确保核心债权安全的前提下,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以促使其主动还款,从而达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王XX已结清拖欠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的逾期本息。二、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王XX自2022年8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若被告王XX未按照任一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受偿本案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三、被告某公司继续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案涉房产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完毕且交付原告之日止。四、被告王XX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律师费1万元。五、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王XX自愿负担并已当庭履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