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XX与被告王X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XX向某XX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30年,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王XX以其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XX依约全额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1年11月起,王XX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清偿本息,发生严重逾期。截至2022年3月22日,王XX拖欠贷款本金余额82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本息合计达83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无果,某XX委托张文昌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王XX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及罚息,确认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违约后,XX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是在案涉房产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否应当继续承担。
在庭审中,张文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展开论述。针对焦点一,律师指出,根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王XX连续数月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XX依法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应的罚息。
针对焦点二,张文昌律师详细梳理了保证合同条款,强调某公司的保证期间约定为“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相关权利证书交由XX收执之日止”。由于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及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权尚未依法设立,因此某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未成就,其必须依法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X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因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某XX与王X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XX借款本金82万余元及利息1.7万余元(合计83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三、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王XX追偿;四、驳回某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