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文昌律师代理XX胜诉,追回欠款 83 万余元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张文昌律师 在线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98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代理银行诉讼,围绕贷款提前到期效力、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论证,厘清合同约定,证明抵押登记未完成、保证责任免除条件不成就。法院支持解除借款合同,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功维护银行 83 万余元信贷债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XX与被告王X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XX向某XX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30年,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王XX以其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XX依约全额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1年11月起,王XX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清偿本息,发生严重逾期。截至2022年3月22日,王XX拖欠贷款本金余额82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本息合计达83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无果,某XX委托张文昌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王XX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及罚息,确认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违约后,XX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是在案涉房产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否应当继续承担。

在庭审中,张文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展开论述。针对焦点一,律师指出,根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王XX连续数月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XX依法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应的罚息。

针对焦点二,张文昌律师详细梳理了保证合同条款,强调某公司的保证期间约定为“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相关权利证书交由XX收执之日止”。由于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及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权尚未依法设立,因此某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未成就,其必须依法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X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因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某XX与王X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XX借款本金82万余元及利息1.7万余元(合计83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三、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王XX追偿;四、驳回某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文昌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文昌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598
张文昌律师
14113202****5660 执业认证
  •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01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本人专注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深耕南阳本地司法实践,长期致力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
  • 183-3817-3926
  • 1833817392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