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阳XX与被告孙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张文昌律师代理诉讼。此前,被告孙X与原告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金融债权,遂委托张文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孙X拖欠原告某银行XX阳XX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具体数额应如何准确计算和确认,特别是截至2022年3月22日的各项欠款明细;第二,在被告出现违约情形下,双方后续还款计划的制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如何约定,以保障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第三,原告某银行XX阳XX对被告孙X提供抵押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被告孙X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调解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孙X共拖欠原告某银行XX阳XX借款本金一千九百余元、利息2.2万余元、罚息九百余元,以上共计2.5万余元(截止至2022年3月22日)。二、被告孙X自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于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六千五百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结清所拖欠全部借款本息及罚息。三、双方同意自2022年7月起继续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六千元。六、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