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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文昌律师代理银行部分胜诉,追回欠款 23.6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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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代理银行案件,全面梳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逾期明细,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充分论证借款人逾期违约事实与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成功让法院支持本息诉求。同时客观预判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局限,向客户做好法律释明,保障核心债权落地。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4年3月26日,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孟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孟X向某银行南阳XX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44年3月26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7%,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孟X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某房字第XXXX号)。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南阳XX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孟X在借期内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孟X拖欠贷款本金余额21.7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罚息一千余元,共计23.6万余元。某银行南阳X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要求孟X偿还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孟X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二是原告某银行南阳XX对案涉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焦点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孟X逾期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承担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二,案涉房产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且无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保障请求权的将来实现,但并非对涉案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因此,原告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XX借款本金21.7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罚息一千余元,以上共计23.6万余元(截至2022年8月29日),并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X追偿。

三、驳回原告某银行南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孟X、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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