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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刑预期到仅略超起刑点——猥亵儿童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量刑辩护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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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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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代理方向:

本案辩护人朱长东律师确立了"程序辩护与量刑辩护双线并进、以量刑辩护为落脚点"的务实代理方向:

程序线: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给予当事人认罪认罚机会的程序问题,以及侦查阶段凌晨长时间讯问、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程序不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模糊等取证瑕疵,正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夯实程序异议阵地;

量刑线:在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定性难以撼动的现实下,将辩护重心转向对"多人、多次""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从重情节的证据审查,并全力争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推动量刑建议锚定于法定起刑点附近。

案件详情:

当事人原系某区一所中心小学教师,利用教授乒乓球、实心球及管理学校器材室的职务便利,于案发期间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实施搂抱抚摸、隔衣揉捏胸部等猥亵行为,其中部分行为发生于田径场等有他人在场的场合。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指控其猥亵儿童多人、多次,且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朱长东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逐项核查取证过程,发现本案在程序和证据层面存在多项可辩之处:

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形成于凌晨时段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讯问之中,其当时已极度疲惫,供述的稳定性与自愿性存疑;

被害人对一至两年前发生事实的陈述,回忆客观性本就受限,且询问过程存在侦查人员配备不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无法看清面部、声音模糊等取证瑕疵,难以排除事后失真的可能;

"多人、多次""公共场所当众"等法定从重情节缺乏客观证据直接印证;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给予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机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能及时适用。

针对上述问题,朱长东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围绕证据资格、证明力与量刑幅度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经辩护工作推进,检察机关最终将量刑建议确定在仅略高于起刑点的幅度,当事人获得相较从重情节可能面临的刑罚明显减轻的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凌晨长时间讯问形成的供述是否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未成年被害人对一至两年前事实的陈述,其取证程序与客观性是否足以支撑指控;

"猥亵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法定从重情节是否有充分证据印证;

审查起诉阶段未获认罪认罚机会的当事人,能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获得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当事人构成猥亵儿童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刑期仅比法定起刑点五年高出六个月),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手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的处理。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符合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的部分获得采纳。在"多人、多次"且"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的从重指控之下,量刑最终定格于仅略超起刑点的幅度,辩护效果得到实质体现。

律师价值(重点):

第一时间修复程序权利漏洞。 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未获认罪认罚机会,直接关系从宽制度能否适用。朱长东律师敏锐锁定这一程序缺口,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将程序异议正式带入办案流程,为后续量刑沟通创造了对等博弈空间。

以取证规范审查瓦解从重情节的证据根基。 凌晨长时间讯问、单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录音录像无法辨认等瑕疵,逐一被转化为质证要点,促使办案机关审慎把握"多人、多次""当众猥亵"等从重情节的认定与量刑权重,这是量刑最终未在起刑点之上大幅上浮的关键支点。

务实量刑博弈,化被动为主动。 面对事实清楚、定性难改的不利局面,朱长东律师果断放弃无谓的罪与非罪拉锯,将有限资源集中于从重情节的证据审查与从宽情节的争取,推动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锚定于仅略高于起刑点的幅度,实现了现实约束下的最优结果。

法定从宽情节的完整落地。 引导当事人在判决前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促成"坦白+认罪认罚"双重从宽情节被依法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现行有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规 1;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现行有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规 2,本案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即建立在起刑点之上仅六个月的幅度内,充分体现了辩护对量刑幅度的实质性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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