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奸罪被提请逮捕,律师审查逮捕阶段黄金辩护——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脱罪
(亮点:面对强奸罪这一重大罪名指控,朱长东律师在审查逮捕"黄金窗口"以客观证据还原真相,一举击破"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基础,实现从提请逮捕到不予批捕、从取保候审到最终脱罪的全胜结果。)
代理方向
本案代理方向为侦查阶段·审查逮捕程序辩护,目标直指强奸罪脱罪,实体与程序双线并行:
实体辩护线:围绕强奸罪构成要件展开"罪与非罪"论证——性行为系双方自愿的性交易,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现行有效 法规 2);
程序辩护线:以"不予批准逮捕"为核心目标——论证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不应当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八十一条现行有效 法规 3);
请求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并依法撤销案件或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为当事人彻底脱罪铺平道路。
案件详情
某日凌晨,当事人酒后返回住处途中与被害人相遇。二人此前相识,且曾存在性交易往来。当日当事人酒后言语挑逗,被害人经电话征询其老板意见后,主动将当事人带入出租房内,随即自愿脱衣、协助采取避孕措施并主动配合完成性行为,全程不存在任何暴力、胁迫或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当事人按此前交易习惯当场扫码支付嫖资。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面临被批准逮捕、身陷囹圄的重大刑事风险。
朱长东律师接受委托后:
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听取并固定其本人陈述,完整还原事发经过;
依法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并核验当事人完整的微信支付记录,锁定案发当日凌晨确有一笔扫码支付嫖资的客观记录,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客观证据闭环;
梳理被害人与案外人员之间的既往矛盾,以及案外人员唆使诬告的现实动机与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撰写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全面论证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依法不应批准逮捕。
案件争议焦点
强奸罪能否成立(罪与非罪):双方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属于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这是本案脱罪与否的根本之争;
证据采信:当事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不一致时,应如何借助客观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动机审查:被害人是否存在因案外矛盾、受人指使而诬告陷害的现实可能性;
羁押必要性:当事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强奸罪指控成功脱罪。 法律意见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后,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被依法驳回,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随即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案件依法不再以犯罪追究,当事人最终成功脱罪,彻底洗脱强奸罪指控,人身自由与清白名誉均得以保全。
本案辩护意见的核心主张获得采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现行有效 法规 1)。
律师价值(重点阐述)
直面重罪指控,直击脱罪要害:强奸罪系社会危害性大、量刑起点高的重大罪名,一旦被批准逮捕甚至起诉,后果不堪设想。本案律师直击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从行为全程的自愿性切入,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构成,为脱罪奠定基石。
抓住审查逮捕"黄金窗口",把脱罪做在定罪之前:逮捕是侦查阶段的分水岭,批准逮捕后羁押往往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全程。律师在提请批捕的关键阶段及时介入,以"不予批准逮捕"为目标集中发力,抢在羁押决定作出前扭转局面,将脱罪防线前移至审查逮捕环节,从源头阻断冤错风险。
第一时间会见、固定陈述:依法会见是辩护的基础动作。律师通过会见完整还原事发经过,准确把握辩护要点与风险点,为后续全部论证提供扎实的事实前提。
主动调查取证、以客观证据定案:本案最大亮点在于律师不满足于"口供对质",而是依法向支付平台调取完整的微信支付记录,将"嫖资支付"这一关键客观事实固定下来,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闭环,使案件定性从"他说他说"转向"证据说话",成为当事人成功脱罪的决定性一手。
精准识别诬告陷害风险:律师敏锐捕捉被害人与案外人员之间的既往矛盾及案外人员唆使诬告的现实动机,提示办案机关审慎审查,避免单纯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定罪,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专业法律意见书精准说服:法律意见书紧扣强奸罪构成要件与逮捕法定条件,实体、程序双重论证,将法理、事实与证据有机整合,为检察官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提供充分依据。
结果导向、脱罪到底:从"涉嫌强奸罪被提请逮捕"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再到"最终成功脱罪",律师的专业介入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保住了自由与名誉,避免强奸罪刑事案底带来的终身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