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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依托认罪认罚制度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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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张映晓律师 在线
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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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张映晓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链,逐一核对涉案两次毒品交易的沟通过程、毒品数量、资金往来、快递交付等核心事实,找准案件从轻辩护的切入点。 庭审中,张映晓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从轻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主观恶性、无前科劣迹、身体特殊状况等可从轻考量的情节。同时协助当事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制度,保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辩护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部分被人民法院采纳,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从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争取到较低刑期。体现刑事辩护律师在涉毒刑事案件中,通过细致证据审查、法律论证、控辩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得知被告人有获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渠道,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求购毒品。

第一次,吸毒人员向被告人订购2克冰毒,线上转账支付毒资;被告人从上游人员处购入毒品后加价转卖给该吸毒人员,通过快递邮寄交付毒品。

第二次,吸毒人员再次以同样方式订购2克冰毒、支付对应毒资,但实际邮寄交付到手的毒品为1克。

后该吸毒人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毛X毒品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随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前期被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再次刑事拘留并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代买毒品,其通过贩毒获利的主观故意轻微;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身体情况特殊,存在随时需要就医的情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意见中与法院认定一致的从轻处罚观点,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数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因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被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存在线上沟通、快递邮寄交付毒品、多笔少量毒品交易,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争取坦白从宽,降低刑期的当事人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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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映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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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金融与法律双结合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公司业务领域、常见民商事范畴事物理论扎实,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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