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向被告批量购买境外游戏平台游戏账号,账号经由境外支付渠道违规充值点券,会被游戏平台触发红色风控预警;账号内点券数量多,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充值渠道,但账号存在被游戏平台封禁的客观风险。
原告在知晓该类账号存在平台风控、有被封禁可能性的情况下,仍大批量向被告采购上百个案涉游戏账号,累计支付数万元的账号购买款项。被告完成账号交付,原告接收账号时账号均可正常登录使用。
后续全部涉案游戏账号被游戏平台判定“存在被用于欺诈行为的迹象”,遭到平台永久封禁,账号彻底无法登录使用。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游戏账号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全部账号购买本金,并按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由张映晓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线上参与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律师费这项诉讼请求。
交易背景补充:案涉账号,系利用境外支付渠道充值点券,充值行为本身不符合游戏平台用户协议规则;平台退款后点券仍留存账号内,由此产生该类风险账号。原、被告双方均清楚该类账号交易违背游戏平台管理规则,账号具备封禁风险,但仍然开展大批量账号买卖交易。另外,原告有部分货款,是按照被告的指示转账支付至案外第三方账户;原告主张该部分款项同样属于向被告支付的购号货款,要求被告一并予以返还。被告抗辩该部分钱款对应的交易自己仅起居间作用,不应由自己返还。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违背平台规则方式制作账号,原告明知是违规,仍大批量购入牟利,双方属于恶意串通、实施违规账号交易;案涉买卖合同损害平台秩序及其他玩家权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前提;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1.驳回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全额返还购号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核心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原告全额回款的主张;结合双方过错、交易总金额,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数万元区间),避免委托人承担全额退款的巨额风险;
2.同时判令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向被告如数返还全部涉案上百个游戏账号;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成本,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网络游戏账号、数字账号、虚拟道具等虚拟财产引发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交易双方明知标的物本身存在平台规则风险,仍然开展交易,后续账号封禁、虚拟道具无法使用,买方起诉主张退款赔偿;
3.虚拟财产交易中,货款按照指示支付至案外第三方账户,各方就交易主体、退款责任发生争议;
4.作为卖方被起诉,面临被要求全额退款、支付资金利息,希望减轻、降低自身赔付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