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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文昌律师代理某银行部分胜诉,追回欠款 26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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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梳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逾期流水,精准核算本息罚息。本案房产仅完成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律师聚焦保证人责任进行举证论证,成功锁定开发商连带清偿义务,弥补抵押权未设立的执行风险,保障银行债权得以实现。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刘X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刘XX向某银行南阳XX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30年,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刘XX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南阳XX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1年8月起,刘XX未按时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8月29日,刘XX拖欠贷款本金25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及罚息九百余元,合计26万余元。某银行南阳XX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刘XX偿还剩余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刘XX是否应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二、原告某银行南阳XX对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涉案房产是否享有现实的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本金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法院指出,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保障其将来实现。原告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前,仅享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可对抗他人处分,但并非享有现实抵押权。因无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故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XX借款本金25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罚息九百余元,合计26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XX追偿;

三、驳回原告某银行南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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