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此前,被告刘XX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刘X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导致贷款逾期。截至2022年8月29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七千余元、利息五千余元、罚息二百余元,以上款项合计1.3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并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被告刘XX拖欠原告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的认定,需核实银行系统记录的实际欠款数额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其次,关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审查抵押合同的效力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完备;最后,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张文昌律师从专业角度向法庭及被告阐明了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还款意愿,提出了兼顾债权保障与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8月29日,被告刘XX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七千余元、利息五千余元、罚息二百余元,以上共计1.3万余元;二、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前结清所拖欠原告的全部逾期本息,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11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保证按时足额还款,若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三千元;五、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