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刘XX、张XX、某公司、某公司社旗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审理。此前,刘XX、张XX向某银行南阳XX申请贷款,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刘XX、张XX未能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某银行南阳XX为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遂将各方诉至某法院。张文昌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逾期贷款本息的确认及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刘XX、张XX对拖欠贷款本金4.8万余元、利息2900余元及罚息1.1万余元,共计6.3万余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客观上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某银行南阳XX亟需收回不良贷款,而被告方希望妥善解决债务。在此背景下,如何引入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并妥善解除原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责任,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与债权最终落实,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在张文昌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截至2022年8月29日,刘XX、张XX拖欠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6.3万余元。各方同意该笔贷款由某公司社旗县XX公司代替刘XX、张XX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具体金额以实际清偿日银行系统为准,某公司社旗县XX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二、某银行南阳XX不再要求刘XX、张XX承担还款义务,亦不再要求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90余元由某公司社旗县XX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某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