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行与被告李XX、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6万余元,借款期限至2033年7月24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XX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自2021年8月起,被告李XX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贷款余额18.9万余元,拖欠利息1.2万余元及罚息1300余元,共计20.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被告李XX偿还本息及罚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李XX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2. 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3.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XX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其偿还剩余本金18.9万余元及拖欠的利息、罚息共计20.2万余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李XX还应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关于优先受偿权,因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效力,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XX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XX行借款本金18.9万余元,拖欠利息1.2万余元及罚息1300余元,共计20.2万余元,并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XX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