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吴X通过支付宝以电子投保方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互联网医疗保险。保险单载明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额均为300万元,保险期间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经申请,一般医疗免赔额变更为8000元,重疾医疗免赔额变更为0元。
X年X月X日,原告吴X因发现右侧胸部有乳腺肿物前往某医院就医。X年X月X日,原告在全身麻醉下行右侧乳腺肿物切除术等手术,术后病理及免疫组化最终诊断为浸润性乳腺癌。此后,原告多次住院治疗并进行周期化疗,共计花费医疗费8.4万余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1万余元,原告自费部分为3.2万余元。
X年X月,原告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X年X月X日,原告提交《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书》。X年X月X日,某保险公司电话告知无法理赔,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原告不予认可,遂委托纪盛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前体检已发现胆囊结石、胰腺囊肿、甲状腺结节等多种疾病,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不符合承保条件;且公司已通过网页形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拒绝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及原告吴X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主张其通过电子投保流程中的点击确认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并认为原告隐瞒既往体检异常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重大疾病医疗金保险责任。即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据此承担理赔责任。
三、办案经过
纪盛才律师接受原告吴X的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入分析。
首先,针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争议,纪盛才律师调取了原告历年的体检报告及就诊记录,进行详细的医学比对。律师指出,原告过往体检报告中的异常仅为“影像学描述”,如胆囊结石、各类囊肿等,并非临床确诊疾病。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体检异常均集中在胆囊、胰腺、肝肾等器官,与本次确诊的右乳乳腺疾病在医学上毫无关联。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投保前清楚知晓自身右乳存在疾病,因此原告不存在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的主观恶意。
其次,针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议,纪盛才律师仔细审查了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律师敏锐地发现,投保流程显示投保人在健康告知环节仅需点击“符合并立即投保”即可跳转支付,该证据并未显示健康告知的全文内容。纪盛才律师在庭审中有力指出,健康告知虽为必经环节,但仅凭简单的点击操作,不足以证明某保险公司就健康告知中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解释和必要提示。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纪盛才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医学常识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严密的逻辑论证。律师强调,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负有举证责任。某保险公司既未能证明其进行了充分询问与说明,也未能证明原告既往体检异常与本次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纪盛才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健康告知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解释,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同时,原告过往体检结果仅为影像学描述,并非确诊疾病,且与右乳疾病无关,某保险公司未证明原告投保前知晓右乳疾病,故原告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所患浸润性乳腺癌属于重大疾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扣除原告从其他保险渠道获赔的八千余元后,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X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并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胜诉,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部分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和复杂的电子投保流程,将健康告知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本案判决明确了保险人对健康告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仅凭“点击确认”来免除,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实质性说明。同时,本案厘清了“体检影像学异常”与“确诊疾病”的法律界限,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恶意拒赔,为同类互联网医疗险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各类互联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特别是当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健康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时,本案的代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具有高度的借鉴价值。此外,对于涉及电子投保流程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审查的案件,本案亦提供了实务指导。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医疗险拒赔纠纷。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对“如实告知”与“明确说明”两大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纪盛才律师通过细致的医学证据比对,切断了既往体检异常与本次重疾的因果关系;通过审查电子投保回溯资料,击破了保险公司“形式合规”的抗辩。案件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在享受互联网展业便利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以技术手段掩盖其缔约时的信息不对称。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理赔款,更在司法实践中彰显了保险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