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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权返还纠纷全胜!纪盛才律师代理,成功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助力当事人拿回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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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盛才律师 在线
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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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纪盛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卓越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协议过期”为由的抗辩,纪律师精准剥离《协议书》中补偿条款的期限与股权代持本质的关系,直击被告未支付转让款的致命弱点。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仅为当事人成功追回2%的股权,更在司法实践中为“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的复杂商事纠纷提供了经典的维权范本。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原告唐X与被告王X均为某公司股东。X年X月X日,王X作为承包方与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十年。X年X月,王X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其持股比例偏小无法满足大额借贷条件。为支持王X顺利办理贷款,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动员部分股东将股份暂时调整至王X名下。X年X月X日,唐X根据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股权调整至王X名下。

同日,唐X与王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唐X以36万元将2%股权转让给王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同日,唐X、王X及其配偶林X又共同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该2%股权调整仅作王X为公司银行贷款之用,不实际增加王X股权,唐X原股份份额及权益保持不变;某公司对承担贷款风险的股权按每1%每年1万元进行补偿;该协议有效期三年。

X年X月X日,某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明确原股东调整至经营承包者名下的股权仅作为银行贷款之用,不实际增加承包者股权,原股东权益不变,并设立股权调整风险补偿金。X年X月X日,王X承包期满并退出承包。唐X要求王X返还暂寄在其名下的2%股权,王X以《协议书》三年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返还。唐X遂委托纪盛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股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2. 被告王X是否应当将案涉2%股权返还给原告唐X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协议书》中约定的“三年有效期”是否构成被告拒绝返还股权的合法抗辩理由。

 

三、办案经过

纪盛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首先,纪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某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协议书》、风险补偿金支付凭证以及承包期满后的《告知函》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股权调整的真实目的仅为协助公司融资贷款,而非真实的股权买卖。

其次,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王X提出“《协议书》有效期三年已届满,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纪律师指出,《协议书》约定的三年有效期,系指公司内部对股权调整风险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及内部考核周期,绝非指股权代持关系的终止或物权返还请求权的消灭。王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股权,其返还义务不受该三年期限的限制。

最后,纪律师紧紧抓住“王X未实际支付36万元股权转让款”这一致命事实,结合王X在庭审中的自认,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双方并无发生真实股权转让关系、改变股权占比的真意。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是为了达成股权转让的表面意思表示,以获取银行贷款,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四、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与王X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双方并无接受股权转让意思表示的约束,且王X自认未支付转让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仅为使王X获取贷款而作出的虚伪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

1. 确认唐X与王X于X年X月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王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名下持有的某公司2%的股权返还唐X,并配合唐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王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了“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让与担保”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标准。纪盛才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击破了名义股东企图利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侵占实际出资人股权的图谋,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真实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公司内部融资性股权调整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商事纠纷场景:

1. 公司为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股东之间进行的“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的股权调整纠纷;

2. 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名义股东拒绝返还股权的确认之诉;

3. 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因代持协议效力及股权返还引发的争议;

4. 涉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认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确认纠纷。

 

七、案件总结

在商事交易中,企业为融资便利而进行股权代持或让与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提示广大企业及股东:在进行此类股权调整时,务必签订书面且条款严密的代持或让与担保协议,明确约定股权的真实归属、返还条件及违约责任。同时,应妥善保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内部补偿金支付流水、股东会决议等核心证据。一旦发生名义股东“假戏真做”的道德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依法主张表面转让行为无效,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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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盛才律师,三明尤溪县人,毕业于大学法学院校,因对法律和律师职业的热爱,刻苦学习,取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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