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于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店员,主要负责钢琴销售、参与招投标及看护店面等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依法为陈XX缴纳社会保险。陈XX的固定工资由某公司财务通过微信、支付宝于每月十日发放。2021年初,某公司增设培训项目,在基本工资之外,培训费按比例分成发放。2022年8月10日,某公司将陈XX辞退。同年8月31日,陈XX以未签劳动合同及未缴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陈X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3万元及赔偿金1.8万余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陈XX依法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某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陈XX负责培训,收入平分,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某公司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第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的认定。陈XX主张系被迫离职,要求支付赔偿金;某公司则主张系陈XX擅自窃取公司资料并企图敲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接受某公司安排从事主要业务工作,提供劳务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且某公司按月发放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法确认双方自2018年3月至2022年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倍工资,因属于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陈XX的申请已超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离职补偿,因双方对辞退原因均未充分举证,法院综合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陈X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判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