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9月21日
代理方: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多名被告人前往境外某诈骗园区,加入虚假投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不同被告人分别从事内勤聊天、养号等辅助工作,在境外窝点参与犯罪活动累计时长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全部被告人刑事责任。
涉案刑事案件一共有四名被告人,分不同时间段出入境外犯罪园区,分工各有不同。我方当事人在境外园区期间,主要从事内勤、聊天相关辅助工作,并非诈骗团伙组织者、策划者,不掌握诈骗资金,不主导话术设置,仅执行团伙分配的具体事务。当事人被抓获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四名被告人均属于共同犯罪,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同案其他被告人有的拒不认罪、有的自首、有的归案初期供述后翻供,案件庭审对抗强度较大。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律师之后,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向当事人告知刑事诉讼全部流程,核对全部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在境外园区实际工作内容、参与时间段、具体分工、获利情况,向当事人释明认罪认罚法律后果。随后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出入境记录、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园区照片、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梳理案卷当中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全部证据。
结合卷宗材料,确定整体辩护思路: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作无罪辩护,重点开展罪轻辩护。核心辩护观点主要有四点:第一,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仅从事内勤聊天等辅助性工作,不起组织、指挥主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当事人属于初犯,过往没有刑事处罚记录,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从轻量刑。
庭审阶段,在法庭调查环节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完整发表辩护意见,把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完整向法庭进行阐述。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陈述自己曾因病短暂离开犯罪园区半个月这一客观情节,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该事实予以考量。
同案其他辩护人当中,有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系诈骗,应当宣告无罪。法庭结合聊天记录、同案供述、辨认笔录等大量客观证据,未采纳无罪辩护观点。法庭对各被告人在团伙内部的分工、参与时长、到案后的态度,进行区分评价。
我方辩护请求
1、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充分考量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3、结合被告人实际参与时长、工作内容,采纳公诉机关合理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作出刑事一审判决:
1、我方当事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刑事拘留起算;
2、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对应罚金;
3、全部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同时认定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得到法庭支持。
案件总结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很多人员被诱骗出境,进入境外诈骗窝点从事辅助工作,即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收钱,从事养号、内勤、聊天等辅助工作,同样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这类案件中,区分主从犯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抓手。
本案当事人没有无罪空间,辩护策略选择罪轻辩护,不纠结无罪抗辩,聚焦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通过会见核实案件细节,阅卷梳理全部证据,固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向法庭完整呈现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的次要、辅助地位,推动法院减轻处罚。
本案提示:切勿轻信境外高薪务工宣传,一旦出境进入诈骗窝点,哪怕只是从事基础辅助岗位,同样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已经涉案人员,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争取宽大处理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