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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强律师解答:大连XX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计算房屋折价款时,通常将分居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一并纳入折抵范围,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与抚养费支付争议。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往往出现一方单独携带子女生活、另一方长期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况,等到正式离婚分割财产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要单独再起诉追讨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大连本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折抵问题,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哪怕双方没有离婚,只要实际上分居、一方单独带孩子,另一方就有法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而免除。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分居超过三年,孩子一直由女方直接抚养,我方当事人(男方)在分居期间支付过部分抚养费,但数额较少,不足以覆盖孩子的实际开支。双方离婚时就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女方提出男方分居三年期间应当补足的抚养费差额,应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一并予以扣除。我方提出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争议,避免双方另案诉讼增加诉累。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我方当事人应取得的房屋折价款中,直接扣除分居三年期间应补足的抚养费差额,剩余部分由我方当事人取得,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大连本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折抵时,会结合分居的实际时长、子女的实际合理支出、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水平,计算出分居期间合理的抚养费总额,再从对应的房屋折价款中直接扣除,不需要当事人在离婚后再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单独提起诉讼,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问:分居期间对方把钱花在家庭其他开支上,算付抚养费吗? 答:如果对方的支出不是直接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不能直接折抵抚养费,需要单独举证是为孩子支出的部分才能抵扣。
问:孩子在分居期间有自己的压岁钱、零花钱,能抵扣抚养费吗? 答:不能,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自己的收入不抵扣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费。
问:折抵的时候需要对方同意吗? 答: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如果对方不同意,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折抵。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