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X。
委托代理人刘XX,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X。
委托代理人卢小伟、金X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岳X负担。
审判员 施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