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乐X与倪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5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小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岳X。


委托代理人刘XX,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X。


委托代理人卢小伟、金X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岳X负担。


审判员  施XX



书记员  周XX


  • 2014-05-30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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