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成功|合同诈骗罪涉案 8000 余万元,律师团队推动重新鉴定,剔除巨额指控金额,规避无期徒刑,最终获刑十年六个月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承办团队**:章辉亮律师团队
**案由**:合同诈骗罪
## 案情经过
陈X系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控制人。陈X以推进商业地产项目开发为由,陆续与多家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工程承包、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合作方先行垫资施工、供货,待项目完工后统一结算款项。后续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案涉项目资金链发生断裂,陈X未能按期向各合作主体支付工程款、材料货款。多家合作方就此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报案,控告陈X虚构项目发展前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施工方、供应商资金。
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本案涉案金额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陈X涉案金额达 8000 余万元,该数额已经达到合同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的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事人面临极高的量刑风险,家属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本案辩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家属释X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数额认定规则,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程序,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1. 原鉴定意见认定的 8000 余万元涉案金额是否客观合法,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事实核查不到位、依据不足等问题,是否具备重新鉴定条件。
2. 如何区分正常商业履约风险、民事合同违约行为与刑事合同诈骗犯罪,厘清民刑边界,甄别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往来款项。
3. 陈X主观上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资金去向是否用于案涉项目,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返还的行为。
## 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完整阅卷,逐笔核对案卷内合同、资金流水、鉴定报告、被害人陈述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原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第一,鉴定报告将已经实际投入案涉项目建设的工程款、材料款计入诈骗犯罪数额,未做相应扣减,存在重复计算情形;
第二,将市场环境变化引发的商业风险导致无法结清的民事欠款,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金额,混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界限;
第三,对部分涉案合同实际履行状态未充分核查,部分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第四,部分数据来源不清,鉴定方法、鉴定依据不够充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逐条列明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实体缺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论证原鉴定意见客观性、完整性存疑,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围绕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开展辩护:结合在案证据论证陈X签订案涉合同时项目真实存在,具备一定履约基础;涉案绝大部分资金均投入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没有挥霍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逃避返还的客观行为,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量本案的商业背景,审慎界定刑事犯罪范围。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团队的部分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指令开展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剔除重复统计、不属于刑事诈骗范畴的款项,最终认定本案涉案金额为 3000 余万元。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陈X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量重新鉴定之后下调的犯罪数额,以及当事人坦白、部分退赔等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最终判决陈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通过辩护推动犯罪数额大幅下调,成功帮助当事人规避无期徒刑的量刑风险,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 办案小结
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意见往往是指控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但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可以直接采信,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依据、检材范围、计算逻辑、资金实际用途逐项审查,区分真正诈骗所得与投入项目的经营支出、正常民事债务纠纷,推动司法机关准确甄别犯罪数额。同时,要牢牢把握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主观要件,区分市场经营风险带来的民事合同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守住民刑分界的司法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