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涉案 600 余万元,因无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撤案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办案律师:**章辉亮律师团队
## 案情经过
林X系某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林X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林X以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报案人签订多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案涉合同总金额 600 余万元。林X收到部分建筑材料后将物资投入公司实际工程项目使用。后续因项目业主方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无法按期向报案人给付材料货款。报案人据此向公安报案,指控林X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建筑材料。侦查机关予以立案并对林X执行刑事拘留,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向家属释明合同诈骗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裁判认定规则,厘清 “骗取意思” 与 “拒不返还意思” 二者之间法律边界: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主观上具备返还意愿,仅属于民事层面 “骗用” 情形,不能直接成立合同诈骗罪。
接受委托之后,章辉亮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林X,逐一核实案涉采购合同签约背景、工程项目真实情况、建筑材料实际去向以及当事人的还款意愿。经律师团队核查取证确认:其一,案涉采购合同对应的工程项目真实存在,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完备,不存在林X虚构工程项目的情形;其二,案涉建筑材料均投入工程建设实际使用,并无转移、隐匿、挥霍财物行为;其三,虽然货款未能按期结清,但林X自始至终认可该笔债务,并且表达还款意向,案发前还曾与报案人磋商延期付款方案,具备明确返还意愿;其四,逾期付款根源在于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属于商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商业风险引发资金困难,并非林X主观上拒绝归还货款。
基于上述事实,章辉亮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为:林X主观上不具备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应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普通经济纠纷。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当事人林X无法按期支付货款,是否能够认定其具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成立,不仅要有客观签订、履行合同行为,主观要件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拖欠货款、履约不能的客观结果,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项目真实性、财物用途、是否认可债务、有无还款意愿、不能履约的成因综合评判。本案中,不能按时付款系第三方拖欠工程款带来的商业风险,当事人没有虚构项目,货物用于真实工程,承认债务并有协商还款行为,欠缺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林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在后续侦查阶段,章辉亮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进程,继续向办案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进一步阐述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刑事犯罪。经侦查机关研判,最终认定本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林X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