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卖淫罪辩护|成功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实现量刑大幅减轻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王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王X经营一家小型足浴店,侦查机关初步查明该足浴店内存在卖淫活动,认定王X作为经营者,参与场所内卖淫活动的安排与管理,遂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王X立案侦查。
组织卖淫罪属于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比而言,介绍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罪之间量刑区间差距巨大。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委托人亲属细致阐释两个罪名构成要件的核心差异,重点说明组织卖淫罪需要满足**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这一法定认定标准。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即王X是否实施对卖淫人员的控制、管理行为,是否达到组织卖淫罪所要求管控卖淫人员三人以上的法定要件,区分本案行为究竟属于组织卖淫行为,抑或是介绍卖淫行为。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多次赴宁波市看守所会见王X,逐一核实足浴店实际经营模式、卖淫人员数量与实际管理模式以及王X具体行为、获利情况。经梳理全案事实,辩护团队厘清三项关键事实:第一,涉案卖淫人员并非三人及以上同时在场所内接受管理控制,系阶段性、交替性到店,并不满足组织卖淫罪 “同时管控三人以上” 的法定入罪要件;第二,王X仅负责足浴店一般性日常经营,并未针对卖淫人员开展排班、定价、奖惩等组织化管理行为;第三,王X客观行为主要体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撮合,行为特征更贴合介绍卖淫罪。
基于前述事实,辩护团队于审查起诉阶段正式提出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书,援引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 “组织他人卖淫” 的认定标准,论证王X行为不具备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进行定性处理。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将原先拟指控的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对王X定罪量刑。相较于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标准,本案最终实现量刑大幅减轻,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