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百余万元,获不批捕取保,最终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吴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吴X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建材经营业务。其一位自称承接工程的朋友李X找到吴X,称自身工程款需要临时周转,请求吴X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相关资金。吴X碍于朋友情面,将本人银行卡交由对方使用,协助接收并转账资金。后经侦查查明,李X口中所称的工程款实际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赃款,流入吴X账户的涉案资金共计一百余万元。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 “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 “情节严重” 对应的量刑档次,梳理案件辩护思路,确立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整体辩护方向。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是吴X出借银行卡时是否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二是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 量刑档位,能否认定从犯并争取降低社会危险性,实现不予批捕,后续可否适用缓刑。
章辉亮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吴X与李X交往背景、出借账户缘由、资金流转全过程以及吴X当时主观认知状态,梳理三项关键事实:第一,吴X与李X相识多年,出于朋友信任出借账户,并未参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策划与实施;第二,吴X在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好处费,亦不存在按比例分得赃款情形;第三,吴X仅仅实施提供账户、协助转账行为,在整条犯罪资金链条当中属于从属地位,存在被他人利用情形。
据此,辩护工作分阶段推进:审查逮捕阶段,重点围绕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在本案当中居于辅助地位,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展开辩护,主张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积极推动家属代为退赔,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促成吴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围绕从犯身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开展量刑辩护,充分阐述对吴X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由办案机关对吴X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处理,协助家属就吴X实际占用资金部分完成退赔。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量其系从犯,具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对吴X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