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案例|章辉亮律师团队:审查逮捕阶段不予批捕,最终当事人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冯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冯X系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足浴经营)员工,受店铺店主雇佣,主要承担前台接待、客户登记等岗位工作。侦查机关查实,该经营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冯X履职期间,偶尔遵从店主指令,为店内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并协助安排房间。冯X在岗仅数月,任职期间获利数千元。冯X并未实施引诱卖淫人员行为,不参与场所经营管理,亦未参与嫖资分配。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明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量刑规范,剖析冯X作为普通从业人员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处的从属地位,确定把握刑事 “黄金 37 天” 窗口期,全力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整体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冯X作为足浴店普通前台员工,偶尔实施介绍嫖客、协助安排房间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其二,结合当事人获利微薄、无经营管理权、不参与嫖资分配等客观情形,综合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应当予以逮捕;其三,当事人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能否适用取保候审以及后续从宽处罚。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章辉亮律师团队迅速开展 “黄金 37 天” 辩护工作,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冯X,核实当事人入职过程、日常工作内容、获利情况以及其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的实际作用。经过梳理全案事实,形成四项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冯X主要工作为前台接待,仅偶尔实施介绍嫖客行为,获利微薄,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到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冯X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冯X拥有固定住所,具备稳定生活基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不至于妨害后续案件侦查工作开展;
第四,冯X涉案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符合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条件。
律师团队据此起草《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多次与办案机关开展沟通,力求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冯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于 37 天期限内离开看守所。
案件移送进入审判阶段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全案,认定冯X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结合冯X系从犯,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最终对冯X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