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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不予批捕取保,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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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辩护:不予批捕取保,终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章辉亮律师团队

 

## 案情经过

 

蒋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蒋X系某会所服务人员,日常主要承担包厢服务、酒水供应等基础性工作,本职工作本身并不涉及卖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在会所任职期间,蒋X曾受会所老板指使,偶尔代为向会所内卖淫人员传递嫖客信息,并引导客人进入指定包厢。蒋X入职时间较短,对于会所卖淫活动完整运作模式认知有限,大多仅是遵从老板指令完成简单事务性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X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相关量刑规定,讲解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规则以及缓刑适用法定条件,确立以**情节轻微、属于从犯、认罪认罚**作为整体核心辩护方向。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蒋X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能否适用从犯情节予以从宽处理,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侦查机关以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对蒋X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辩护当中需要厘清蒋X实际工作职责,区分普通劳务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重点甄别其是否参与引诱、容留卖淫的决策管理、嫖资分配等核心环节;评判其行为对整个犯罪所起到作用力大小,进而论证社会危险性,争取不予批捕,并在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争取从轻处罚及缓刑适用。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章辉亮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蒋X,核实当事人入职过程、真实工作职责、在会所内实际地位以及获利情况。经会见核实,蒋X主要从事会所基础服务,没有实施引诱卖淫人员的行为,未参与容留卖淫的决策与管理,亦不参与嫖资分配,在整条犯罪链条当中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律师团队开展系列辩护工作:

第一,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着重阐述蒋X受老板指使从事辅助性事务,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第二,引导协助蒋X自愿认罪认罚,促使当事人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持续围绕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充分论证本案情形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蒋X随即获释,由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后经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蒋X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综合考量蒋X受会所老板指使实施涉案行为,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加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法对蒋X宣告缓刑,当事人得以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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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辉亮律师,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法学顶尖学府西南政法大学,拥有二十余年深厚法律实务深耕经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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