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罪辩护|证据不足获不予批捕,最终存疑不起诉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案由:涉嫌强奸罪**
**办案律师:章辉亮律师团队**
## 案情经过
钱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本案事发于某娱乐场所相关场景,钱X与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相互结识,二人在此之前已经进行过多次线上沟通交流。事发当晚,双方相约见面,饮酒之后共同前往酒店。事件发生之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钱X对其实施性侵。而钱X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行为,整个过程并不存在暴力、胁迫等情形。强奸罪属于重罪,一旦认定构成该罪,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X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案件证据审查重点,同时重点说明刑事 “黄金 37 天” 辩护窗口期的法律价值,确立以证据审查为核心整体辩护工作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实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该要件是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素。
章辉亮律师团队会见当事人并梳理全部线索材料后,挖掘出多处案件证据疑点:
第一,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内容,和双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存在重大矛盾,聊天记录反映案发前被害人存在主动邀约、暧昧交流等情形,与 “遭受强迫性侵” 的陈述不相吻合;
第二,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客观材料显示,钱X与被害人一同进入酒店时,被害人行动自如,并未体现明显抗拒的外在表现;
第三,全案没有伤情鉴定以及相应物证,用以证明存在暴力行为;
第四,被害人并非事发之后第一时间报警,报案之前还曾和钱X进行沟通,报案动机存在疑问。
综合以上疑点,辩护团队认为在案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定罪所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钱X构成强奸罪。据此,律师团队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多角度逐项展开论证,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辩护意见。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钱X涉嫌强奸罪的现有证据不足,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办案公安机关对钱X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再次考量全案证据情况,采纳辩护观点,最终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