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文X与被告苏X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苏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随着矛盾的不断升级,双方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导致长期分居,至今已逾十年。在长达十年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各自独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苏XX长期随被告苏X生活,为维持子女生活和学习环境的稳定,原告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然而,原告目前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收入微薄,无力支付高额的抚养费,故希望法院判令其不承担抚养费。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苏XX生病治疗,原告向其亲属文X甲、文X乙分别借款三千余元、一千余元。原告主张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委托符鑫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主张双方分居逾十年,感情破裂;被告对此需进行确认,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第二,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因经济困难不支付抚养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考虑原告实际经济困难之间找到平衡,是本案的难点。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告主张因女儿生病向亲属借款四千余元属于共同债务,需明确该债务的性质及偿还责任,同时需厘清双方各自经手的其他债权债务。
三、办案经过
符鑫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且细致的办案工作。首先,符鑫律师与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双方婚姻生活的细节、分居十年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目前的经济困境。针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的诉求,符鑫律师向其耐心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引导原告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在诉讼中因诉求不当而陷入被动。
其次,符鑫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以及为女儿治病借款的凭证,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符鑫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工作,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符鑫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被告说明了原告的经济困难,争取被告的理解。同时,针对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符鑫律师提出了分期支付、按年结算的灵活方案,既保障了苏XX的生活所需,又切实减轻了原告的经济压力。
四、案件结果
经过符鑫律师的积极努力和法院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第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苏XX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应于当年X月X日前支付至次年X月X日期间的抚养费六千余元,直至苏XX成年;首次支付时间为X年X月X日。若最后一期抚养费未满整年,按五百余元/月收取。同时,原告在不影响苏XX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享有对苏XX的探望权。
第三,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因苏XX生病向文X甲、文X乙分别借款三千余元、一千余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双方均不要求登记明细,由各自负责收回和清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双方及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实现了“好聚好散”。其次,在抚养费问题上,符鑫律师通过灵活的方案设计,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彰显了法律的温度。最后,对因子女治病产生的债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妥善处理,化解了潜在的家庭矛盾,为当事人未来的生活扫清了障碍。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家事纠纷:一是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特别是分居时间较长、双方经济独立的案件;二是涉及经济困难一方抚养费承担问题的案件,需要通过调解或诉讼合理确定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三是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医疗、教育等特定用途借款的债务认定与分担问题。
七、案件总结
离婚纠纷不仅是法律关系的解除,更是情感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在本案中,符鑫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矛盾,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运用调解技巧,平衡了各方利益。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耐心的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高效解决了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了相对平和的环境。这启示我们,在家事案件办理中,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同理心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