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系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两类诈骗事实:一是谎称可以托关系、调档案,帮助多名学生进入目标学校就读,以此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二是伪造房产资料向他人借款骗取资金;涉案指控总金额四百余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案件中存在一部分与被害人签订的全托生培训合同,约定提供文化课培训,达不到录取条件予以退款。被告人辩解该部分属于民事培训服务,不属于刑事诈骗。
公诉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安排入学、伪造房产证明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护核心观点:1、部分涉案款项属于教育培训民事合同关系,提供了培训服务,不应作为刑事诈骗金额;2、被告人确有为入学事宜进行沟通操作,该部分不应认定诈骗;3、与案外人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即便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应当扣除已经归还部分;4、部分涉案款项已经转为借款,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贾丹丹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代理难点: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量刑档次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十年以上;核心辩护难点在于区分民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甄别哪些金额属于刑事犯罪数额,哪些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案件经历两次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庞杂,需要对几十笔资金往来、协议、聊天记录逐一梳理核对;控辩双方对多笔涉案金额是否应当计入诈骗犯罪存在重大分歧,辩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1、被告人虚构能够私自调取学生档案、托关系安排入学的事实,该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伪造房产证明获取借款,同样成立诈骗;2、签订全托生培训合同、实际提供文化课培训服务部分,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罪证据不足,该部分不予认定刑事诈骗,将该部分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剔除;3、对其余多笔涉案事实作出评判,最终认定诈骗犯罪金额两百余万元,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判决:
1、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整体代理成果
贾丹丹律师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梳理数十起被害人交易事实、培训合同、档案协议、银行流水、虚假房产书证,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培训合同。庭审当中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部分提供实际培训服务的金额排除在刑事诈骗犯罪数额之外,实现部分金额去刑事化认定;其余指控诈骗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解读判决,释明刑期、罚金、退赔义务,告知上诉权利,完成一审刑事辩护全流程工作。
三、律师价值
教育培训领域诈骗刑事案件当中,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划分、犯罪数额的甄别扣减、“办事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本案核心辩护要点。贾丹丹律师全程承办刑事一审辩护,会见沟通、卷宗阅卷、证据梳理、庭审质证辩护、判决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查阅卷宗,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海量卷宗材料,梳理几十笔资金往来、培训协议、档案协议、银行流水、虚假房产材料、被害人陈述。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指控金额四百余万,一旦全部认定将在重档量刑;关键风险点在于区分“真实提供培训的民事合同”和虚构办事的刑事诈骗;多笔资金混杂,需要逐笔甄别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案件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体量庞大,辩护观点存在不被全部采纳的风险。
向当事人讲解诈骗罪法律规定,区分民事合同与刑事诈骗的裁判标准,客观评估案件风险,确定辩护目标:争取将有实际培训服务的部分作民事处理,剔除出刑事犯罪数额。
2. 搭建刑事辩护思路,梳理质证要点,准备全套开庭辩护预案
辩护工作思路:
第一层,区分案件事实,对于签订全托生合同、实际开展文化课培训的部分,论证属于民事教育培训合同,不应当认定刑事诈骗;
第二层,针对“托关系安排入学”部分,提出被告人确有沟通操作,审慎论证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层,对于借贷部分,如认定诈骗,应当扣除全部已经归还金额;
第四层,部分款项后续转为借条,该部分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对每一笔涉案事实梳理质证意见,针对控方证据逐项抗辩,准备多套庭审预案。
3. 参与一审公开庭审,发表质证及全套辩护意见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对书证、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逐项质证,重点围绕民事培训合同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该部分辩护意见,将有实际培训服务对应的金额从刑事诈骗数额中予以剔除;其余虚构办事、伪造房产材料骗取资金的事实认定为诈骗犯罪。
4. 接收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逐条向当事人解读认定的犯罪事实、剔除的民事部分金额、刑期、罚金、退赔义务;告知十日上诉期限、上诉权利,完成一审刑事辩护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教育培训类诈骗刑事案件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诈骗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者缺一不可。
② 并非收钱就一律构成诈骗:签订培训合同、实际提供对应课程服务,即便后期退款违约,该部分更倾向民事合同纠纷,一般不按刑事诈骗处理。
③ “托关系、找门路安排入学”,教育录取存在官方固定流程,个人无权私自调档案、安排入学,虚构该类能力收取钱财,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诈骗。
④ 伪造房产证等重要资产证明获取借款,即便存在部分还款行为,依然可以成立诈骗罪。
⑤ 刑事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中对每一笔金额甄别抗辩,争取剔除不属于犯罪的金额,是重要辩护方向。
贾丹丹律师通过完整阅卷、证据梳理、庭审辩护,成功将一部分有实际培训服务的涉案金额排除出刑事诈骗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教育培训类诈骗罪一审,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存在民事合同与刑事诈骗的罪与非罪争议,需要逐笔甄别犯罪数额,可委托贾丹丹律师提供刑事一审辩护法律服务:
1. 涉教育培训领域诈骗,存在大量合同、协议、多被害人、多笔资金往来;
2. 控辩就部分金额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存在重大分歧;
3. “托关系办事”类案件,就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开展辩护;
4. 服务包含会见当事人、全套卷宗阅卷、逐笔梳理涉案金额、庭审质证与辩护、判决书解读、上诉权利告知全套刑事一审辩护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