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事纠纷、夫妻共同财产保护、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某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
【案情经过】原告胡XX与第三人王XX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2025年年底,王XX向胡XX提出离婚并坦白其存在婚外情。胡XX因考虑孩子年幼,未同意离婚要求。此后,胡XX发现王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周X存在金额较大的经济往来。经查明,王XX于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周X微信转账合计5.7万元。庭审中王XX自认,其中两千元、五千元用于周X产检,5万元为流产补偿。此前,周X因与王XX的婚外情怀孕,前往某医院进行孕前检查、流产手术及术后检查,支出医疗费3200余元。胡XX在知晓此事后,曾向周X父亲转账1万元以拿回被扣留的王XX手机,并通过微信与周X协商后续补偿事宜。但胡XX认为,王XX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周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王XX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怀孕,主观过错恶劣,无权以怀孕流产为由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胡XX委托杨成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周X返还5.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1. 第三人王XX向被告周X赠与5.7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2. 被告周X辩称原告曾承诺补偿10万元,该抗辩能否成立;3. 被告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返还。本案中,第三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转给被告,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返还金额,被告因无效赠与取得的5.7万元应当全额返还。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曾承诺给付10万元补偿,法院认定,即便原告曾参与协商并在初期转账1万元,但在原告未明确作出同意赠与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对案涉赠与行为予以认可,被告抗辩不能成立。关于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因婚外情怀孕及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5.7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1. 发现配偶有婚外情,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无过错方;2. 需要追回配偶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当事人;3. 面对“第三者”以“流产补偿”、“青春损失费”或“原配曾承诺赔偿”为由拒绝返还财产,需要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赠与无效并强制返还的客户;4. 在婚姻危机中,希望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及子女财产权益,需要制定周密诉讼策略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