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调解、抚养权争取、财产分割。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离婚纠纷调解。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XX。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破裂。原告王XX遂向某法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在婚生子刘XX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以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此外,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也需进一步明确。杨成律师接受原告王X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线索及子女抚养情况。律师指出,虽然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最易引发二次矛盾的环节。为此,杨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相关财产线索及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生子刘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双方在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每月抚养费金额,特别是被告是否应支付抚养费至孩子22周岁上存在分歧。二是被告刘X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原告的配合义务。双方对探望的频率、时间、地点及原告的配合边界界定不清。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经济补偿的落实。被告需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款数额、支付能力及分期支付的期限安排是双方博弈的重点。
【裁判结果】
经杨成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多轮沟通与谈判,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刘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刘XX由原告王XX直接抚养,被告刘X自2026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孩子22周岁止;被告享有探望权,原告予以配合,具体方式双方协商;三、被告刘X自愿支付原告王XX2万元,分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7年10月1日前支付1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避免矛盾激化的当事人;2. 在离婚纠纷中,面临子女抚养权争夺,希望争取孩子抚养权并确定合理抚养费标准,特别是需要约定抚养费支付至成年后的父母;3. 需要明确探望权行使细节,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益及直接抚养方生活安宁的当事人;4.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款分期支付等复杂财产处理,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谈判、起草调解协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