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婚姻家庭纠纷、彩礼返还、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被告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旨在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并依法主张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薛XX相识后短暂恋爱,于202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未共同生活。2026年1月,双方曾申请协议离婚未果。随后,黄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所谓“夫妻共同存款”13万元。在杨成律师的指导下,薛XX同意离婚,但提出抗辩:黄XX婚前故意隐瞒离异史及真实学历,构成婚姻欺诈;且婚后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重大过错。薛XX据此要求黄XX返还剩余彩礼3.7万余元及金佛,并索赔精神损害5万元。为结束婚姻,黄XX及其父亲此前已向被告转账共计13万元作为退还的彩礼等费用,但在诉讼中黄XX却将该笔款项主张为共同存款要求分割。庭审中,双方围绕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位置信息等展开了激烈的举证与质证,互指对方婚内出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原告主张分割的13万元转账款项,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退还的彩礼?其二,被告主张原告继续返还剩余彩礼3.7万余元及特定物品金佛,是否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及证据要求?需审查双方是否确未共同生活、已退还部分款项的性质认定。其三,在双方均指控对方存在婚内过错且证据交织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严格审查“重大过错”的法定构成要件及双方均有过错时的责任认定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针对财产争议,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分割的13万元实为协商离婚时退还的彩礼等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分割诉求。针对彩礼返还,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已退还大部分款项,被告主张的牙齿治疗费、租房租金等并非全部系彩礼性质,加之金佛缺乏证据,故驳回被告继续返还彩礼及金佛的诉求。针对损害赔偿,法院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均存在影响夫妻感情的过错行为,故对双方互索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1. 闪婚闪离引发的复杂彩礼返还纠纷;2. 婚前一方隐瞒婚史、学历等重大事实引发的婚姻欺诈争议;3. 离婚时双方互指对方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件;4. 彩礼、三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需要精准界定财产性质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