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事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与探望权争取、婚前财产协议效力认定。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作为原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律师代理方向为诉请离婚、争取婚生女抚养权,并依据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主张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同时妥善处理双方贵重首饰的返还问题。
【案情经过】原告马X与被告严X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4月,双方在某公证处对《婚前财产协议书》进行公证,明确约定严X于同年4月与某公司签署合同按揭购买的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房产,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作为马X的个人财产。2024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2026年4月育有一女严X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夫妻实质且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均无和好可能。马X遂委托杨成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判令离婚;婚生女由马X抚养,严X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女儿23周岁;依据婚前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归马X所有并要求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如何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第二,涉案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即《婚前财产协议书》的效力及该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案,特别是剩余贷款的承担与过户配合问题;第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黄金首饰等贵重动产的相互返还及无法返还时的折价赔偿标准。
【裁判结果】在杨成律师的专业介入与积极斡旋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严X直接抚养,马X无需支付抚养费;三、马X享有充分的探望权,包括每周周末接送探望,以及逢单数年春节(除夕至初四)与女儿连续生活;四、涉案房产归马X所有,剩余贷款本息由马X向某银行偿还,结清后三十日内严X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五、双方互相返还指定的黄金首饰,若无法返还则按克重及实时金价赔偿;六、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所有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79元由马X承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1. 签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需在离婚时确认协议效力并据此分割房产的客户;2. 面临抚养权争夺,且希望争取灵活、详细探望权(如特定节假日探望)的客户;3. 离婚时涉及按揭房产归属、剩余贷款承担及过户配合等复杂财产处理的客户;4. 涉及贵重物品(如黄金首饰等)相互返还及折价补偿纠纷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