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2年10月27日,戴XX(乙方)与张XX(甲方)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某市某区某皮具厂及某公司的实际权利人为乙方,相关车辆及租赁物业权益亦归乙方所有。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本次财产分配乙方需支付甲方总金额416万余元,扣除甲方私人借出款项12万元后,实际支付金额为404万余元,并分二期支付。同日及次日,戴XX向张XX指定账户转账共计416万元。陆X丙系戴XX前配偶,二人于1991年结婚,2014年离婚。陆X丙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遂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戴XX向张XX无偿赠与婚内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416万元、某AXXXXX号车辆及某公司100%股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及车辆属于赠与财产,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戴XX、张XX向陆X丙返还上述财产。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在于涉案《财产分配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戴XX支付416万元行为的定性。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第一,《财产分配协议书》是否构成双务合同而非单方受益的赠与合同;第二,戴XX支付的416万元及交付的车辆是履行协议对价还是无偿赠与;第三,在协议未被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陆X丙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互有给付,属于双务合同,不具有赠与性质。戴XX支付的416万元与协议约定金额一致,且发生在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应认定为履行协议的行为,而非脱离协议的单独赠与。即使存在未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形,也仅产生合同纠纷,权利主体应为合同当事人戴XX,陆X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陆X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9万余元由陆X丙负担,张XX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6万余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