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3月,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杨X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9.6万余元,期限15年,浮动利率,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杨XX以其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自2021年8月起,杨XX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杨XX拖欠贷款本金13.3万余元、利息七千余元及罚息九百余元,合计14.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杨XX偿还本息及罚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杨XX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本息。关于优先受偿权,因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效力,故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XX借款本金13.3万余元,及截至2022年8月29日的利息七千余元、罚息九百余元,合计14.2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杨XX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