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此前,被告袁某为资金周转与原告某银行南阳XX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袁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发生逾期。原告某银行南阳XX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金融债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逾期本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张X与张X甲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逾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一方面,被告袁某对借款及逾期事实无异议,但表达出强烈的继续履约意愿,希望能在补齐逾期款项后继续履行原合同,以避免抵押房产被处置。另一方面,原告某银行南阳XX基于风险控制考量,同意给予被告补救机会,但必须设定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以保障后续债权的安全。此外,双方就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进行了协商。如何在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约宽限,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考量。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如下:一、截至2022年12月13日,被告袁某已结清拖欠原告的逾期本息,双方同意自2022年12月起继续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保证按时足额还款。二、若被告未按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于2022年12月13日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五千元。五、案件受理费两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当庭履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