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与被告张X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张XX向某银行XX阳分行借款25万余元,借款期限30年,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XX以其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XX阳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1年8月起,张XX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8月29日,张XX拖欠贷款本金22万余元、利息2.1万余元及罚息两千五百余元,合计24万余元。某银行XX阳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张某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张XX偿还剩余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张X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二是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对涉案预购商品房是否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未按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剩余本息。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涉案房产仅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该登记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作为保证人,理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银行XX阳分行与被告张X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余元、利息2.1万余元及罚息两千五百余元,合计24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XX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张XX、某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