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张XX、张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35%,罚息利率上浮50%。被告张XX、张XX以其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4月11日,被告拖欠本金220万元、利息9.5万余元、罚息7.6万余元,合计237万余元。原告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张XX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某银行南阳分行对被告张XX、张XX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张文昌律师围绕借款合同的效力、放款凭证、抵押登记的合法性以及逾期事实等核心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明确了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XX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9.5万余元、罚息7.6万余元,共计237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原告对被告张XX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被告张XX、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