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12日4时许,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所长马X带领副所长赵XX、辅警孙X接警后出警,前往被告人赵XX家中,就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的具体情况向赵XX进行了解。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XX、赵XX(系赵XX父亲)以及陈XX(系赵XX母亲)未能理性配合,反而采取过激行为阻碍马X、赵XX、孙X依法执行职务。期间,赵XX手持一根铝合金钢管,击打了辅警孙X的头部。随后,陈XX退至门口继续对马X等人进行辱骂。此后,派出所教导员王X到达现场,赵XX竟用头部撞击王X的脸部。事态平息后,民警在赵XX的后背部搜出一把菜刀。马X、孙X等人受伤后,前往某县人民医院接受医治。经医院诊断,马X右肘、左足、胸前壁软组织挫伤;孙X头部及软组织挫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赵XX的行为定性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上。某县人民检察院以(20XX)某法刑初XX号起诉书指控赵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响军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的起因系出警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的情形,从而激化了矛盾,被告人系在情绪激动下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赵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最后,被告人赵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极低。综合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XX优先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合理意见,考量了本案系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XX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