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XX、李XX系被继承人李XX与第一任妻子记某己(已病故)的婚生子女。记某己病故后,李XX与高XX于199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自2005年起,双方长期分居生活。2012年4月,高XX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某法院要求离婚,同年4月23日经某法院调解离婚。然而,在分居期间,李XX与被申请人兰XX于2008年2月13日在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直至李XX于2013年11月19日因病死亡。李XX、李XX认为李XX与高XX婚姻存续期间与兰XX结婚构成重婚,遂委托李冬辉律师等向某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兰XX辩称其不知李XX有婚姻状况,无恶意重婚,且李XX与高XX已离婚,无效情形已消失,李XX死亡后婚姻状态终止,请求驳回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XX与兰XX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以及该无效情形是否因李XX与高XX离婚或李XX死亡而消失。兰XX主张其不知情且无效情形已消失。但李冬辉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重婚是指一方已经结婚,在与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与第三人成立婚姻关系,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第二次婚姻均属于重婚。李XX在与高XX合法婚姻未解除时与兰XX结婚,已构成重婚。且重婚行为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其无效性不因前婚解除或当事人死亡而消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异议的法律事实,认为李XX在与高XX合法婚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兰XX成立婚姻关系,系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李XX与兰XX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申请人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指出,重婚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因一方当事人解除前一婚姻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亡,兰XX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据此,某法院判决:宣告李XX与兰XX于2008年2月13日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XX、李XX承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