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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辉律师代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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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辉律师 在线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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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冬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以“违章建筑”及“附带赡养义务”为由的抗辩,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历年《分家协议》、《离婚协议》及前案生效判决,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既判力。同时,李律师敏锐捕捉到二审法院对未登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诉求重心从“所有权确认”平稳过渡至“使用权确认”,最终促成二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结果的实质性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与刘XX原系夫妻,育有长子李XX、次子李XX。1988年,李XX申请建盖烤酒用房(酒房)。2001年,家庭成员四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酒房及烤酒用具等作价6万元归李XX与李XX共同所有,并折价3万元补偿给刘XX。此后,李XX与李XX又共同建盖了灶房。2004年,李XX与刘XX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家产已分给两个儿子。2005年,李XX曾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2016年,双方因酒房、灶房使用问题再次发生矛盾,李XX将出租房屋收回并贴上封条。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某号的酒房、灶房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XX的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李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酒房、灶房的权属及使用归属应如何认定。

上诉人李XX主张:诉争酒房系租用村集体土地建盖,灶房系违章建筑,双方均无权所有;酒房在2001年已分给李XX,不属于离婚协议处理范围;分财产给李XX系附带赡养义务的赠与,李XX未尽赡养义务,不应获得诉争财产。

被上诉人李XX答辩称:诉争建筑物系合法建筑,已分给李XX,所有权归李XX;且获得财产并非附带赡养条件的赠与,李XX也曾给过李XX钱款。原审第三人刘XX亦表示李XX生病时李XX给过钱,且李XX变卖了酒房内属于李XX的物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酒房系建立在所租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灶房系建立在向村集体申请建盖畜仓获得的土地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两栋建筑物依法进行了登记,不能证实是合法建筑物。一审法院确认所有权不当,但可以判决使用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定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某号的酒房、灶房由被上诉人李XX使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两千六百余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一千三百余元,被上诉人李XX负担一千三百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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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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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辉,女,?辽宁抚顺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曾被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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