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长春意外险拒赔 | 猝死被以“责任免除、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李晓伟律师团队助力,成功获赔25.5万元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李晓伟律师 在线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01 案情简介

2023 年,长春的某位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按月缴费),其中包含猝死保险责任。保单到期后两次自动续保,事故发生时处于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

2026 年 3 月,该先生在外出途中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经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送医全力救治,仍于当日被宣布临床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肌梗死致急性心源性猝死"。

家属报案并提交完整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为由作出拒付决定。家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55,000 元。

02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 本次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不属于猝死责任的保障范围;
  • 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不符合条款中"投保前自身未知且未曾诊疗的急性疾病"这一约定。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死因指向的基础疾病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因此把整起猝死事故排除在猝死保障之外。

03 律师观点

本案例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经办。团队认为,保险公司以"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为由拒赔缺乏依据——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确认为急性心源性猝死,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04 法院认为

案件进入诉讼后,被告到庭表示愿以调解形式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给付受益人理赔款 255,000 元,受益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因猝死引发的保险金争议,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55,000 元的方式了结。

(本案为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作个案结果必然成立的推定。)

05 律师提醒

"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不等于"猝死就一定不在保障范围内"。收到这类拒赔通知,先不要轻易放弃——保留好死亡证明、急诊病历与抢救记录、检查报告、保单与投保页面截图、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很多拒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都有争取的空间。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晓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晓伟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李晓伟律师
12201201****9261 执业认证
  •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主任
  • 金融保险
  • 长春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 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 155 8436 476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