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3 年,长春的某位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按月缴费),其中包含猝死保险责任。保单到期后两次自动续保,事故发生时处于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
2026 年 3 月,该先生在外出途中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经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送医全力救治,仍于当日被宣布临床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肌梗死致急性心源性猝死"。
家属报案并提交完整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为由作出拒付决定。家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55,000 元。
02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 本次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不属于猝死责任的保障范围;
- 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不符合条款中"投保前自身未知且未曾诊疗的急性疾病"这一约定。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死因指向的基础疾病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因此把整起猝死事故排除在猝死保障之外。
03 律师观点
本案例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经办。团队认为,保险公司以"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为由拒赔缺乏依据——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确认为急性心源性猝死,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04 法院认为
案件进入诉讼后,被告到庭表示愿以调解形式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给付受益人理赔款 255,000 元,受益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因猝死引发的保险金争议,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55,000 元的方式了结。
(本案为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作个案结果必然成立的推定。)
05 律师提醒
"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不等于"猝死就一定不在保障范围内"。收到这类拒赔通知,先不要轻易放弃——保留好死亡证明、急诊病历与抢救记录、检查报告、保单与投保页面截图、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很多拒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都有争取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