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贾X与被告何X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25年生育一女贾X乙。贾X自幼智力发育迟缓,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贾X甲被指定为监护人。婚后双方曾共同经营某酒楼,后何X外出务工。贾X诉称,何X长期不务正业、未尽家庭义务,在贾X孕期及贾X乙出生后未承担抚养及医疗费用,相关费用均由贾X父母垫付,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争取抚养权并要求何X承担抚养费及分担债务、补偿垫付款等。何X辩称不同意离婚,表示婚前已知悉贾X身体状况,婚后转账2.3万元尽到家庭义务,认为贷款系家庭共同债务,贾X父母支出属赠与。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婚生女贾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三、涉案10万元贷款及利息、孕产医疗费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应由何X补偿。罗文斌律师在庭审中组织提交了借款合同、医疗费明细等证据,证明何X对家庭漠视及贾X父母垫付费用的事实,力求支持原告离婚及补偿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贾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指出,何X对贾X身体状况知悉,应承担更多家庭责任;贾X父母亦应多体谅包容。辅助生殖费用及婚生女的到来需双方共同面对,维持稳定家庭关系对孩子成长具有积极意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贾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贾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