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毛X于X年X月X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跟单工作。X年X月X日,毛X劳动关系转至被告某公司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工资为两千余元/月。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毛X续签劳动合同,但毛X实际持续工作至X年X月X日,被告为其缴纳了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毛X实际每月应发工资为九千元加每日饭补二十至二十五元。
X年X月X日,毛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作出浙某劳人仲案(XXXX)XXXX号仲裁裁决书,裁令被告支付毛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万余元。毛X不服该裁决,认为仲裁委按已到期的合同约定最低工资计算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遂委托朱秀芳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9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答,加付一倍工资应以职工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原告实际每月应发工资为九千元,仲裁委按已过期合同约定的两千余元最低工资计算属于逻辑错误,应按实际薪资条件计算。
被告辩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标准应扣除绩效、餐补及奖金。双方原合同约定工资为两千余元/月,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原告岗位待遇未变,应参照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二倍工资。
三、办案经过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首先,全面梳理证据材料,调取了毛X的劳动合同、收入纳税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及仲裁庭审笔录。其次,进行精准的法律检索,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及浙江高XX关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解答,明确了计算基数不包括绩效、奖金等,但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标准工资计算。
在庭审中,朱律师指出,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虽约定工资为两千余元,但该金额远低于实际发放金额。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具体工资构成情况。朱律师巧妙利用仲裁庭审笔录中被告代理人自认的“基本工资六千元加绩效两千五百元”的陈述,主张应以六千元作为二倍工资的合理计算基数。朱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仲裁委机械适用过期合同条款的错误,成功引导法庭将审查重点转移到实际履行情况及举证责任分配上。
四、案件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法有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虽约定工资为两千余元,但远低于实际发放金额,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工资构成。结合仲裁庭审笔录中双方的陈述,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以六千元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院依法核定二倍工资总额为6.3万余元。扣除仲裁裁决后被告已支付的2.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毛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二倍工资3.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代理,有效纠正了实践中部分仲裁和司法机关机械适用过期劳动合同中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二倍工资的倾向。案件明确了在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应简单等同于原合同中的最低标准,而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工资发放流水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综合认定。这不仅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 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试图以原合同中的最低工资标准规避赔偿责任;3. 劳动者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原合同约定工资,且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具体构成的情形。
七、案件总结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朱秀芳律师凭借敏锐的专业判断,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通过深度挖掘纳税明细与仲裁庭审笔录中的关键证据,成功打破了被告按过期合同最低工资计算的抗辩。律师对地方司法指导意见的精准运用以及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本案实现逆转并胜诉的关键,充分展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