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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王XX、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X,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被告王XX,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王XX、孙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云



书 记 员  许静


  • 2014-07-23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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