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被告王XX,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王XX、孙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云
书 记 员 许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