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齐X自2010年9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从事理货、验货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齐X自行缴纳,但某公司实际并未为其办理社保账户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5年3月31日,齐X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齐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齐X遂委托李志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5.4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及补缴社保费13.6万余元等。某公司辩称双方已签劳动合同,且约定工资包含社保补偿,相关诉求已超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第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包含社保费由员工自行缴纳”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三,齐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及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10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齐X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关于社保条款,该约定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且某公司未能证明工资中社保费的具体构成及比例,齐X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4万余元。关于年休假工资,某公司未能证明已安排年休假,且齐X请假期间已被扣发工资,故某公司应支付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六千余元。补缴社保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齐X经济补偿金5.4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驳回齐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