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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区强奸犯罪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犯强奸罪,两起作案含未成年被害人,获从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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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这一法定减轻处罚要件,梳理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夯实量刑从宽基础。积极推动家属对未成年被害人赔偿,促成取得谅解。提出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理由,提交完整量刑意见。同时立足未成年人司法方针,提请法院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维护其改过自新的程序权益。

案件详情

福州地区强奸犯罪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犯强奸罪,两起作案含未成年被害人,获从轻处罚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闽 01XX 刑初 XX 号

- 判决时间:2023 年 3 月 29 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涉案被告人作案时系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先后结识两名女性被害人。

第一起案件:被告人与第一位被害人线上相识后,次日将被害人邀约至其租住房屋内。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亲昵行为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遭到被害人明确拒绝反抗。被告人随即以校园暴力进行威胁,控制被害人行动,遮挡被害人眼部、封堵嘴巴,拍摄被害人不雅照片,以裸照作为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相关行为,事后还继续以散布不雅照片要挟被害人介绍其他女性,被害人后续报警求助。

第二起案件:被告人线上结识第二名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哄骗、恐吓说辞,将被害人带至前述租住房屋。不顾被害人呼救与反抗,依靠言语威胁及身体力量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该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后续将被告人传唤到案。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意见

1.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实施两起强奸行为,其中一名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2. 辩护方意见(部分辩护观点未被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双方属于情侣关系、被害人系主动前往案发现场;第一起犯罪应当认定犯罪未遂;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家属已经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方完成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经审查证据,对部分辩护观点不予采信:

1. 对于 “双方为情侣关系、被害人主动赴约” 的辩护意见:双方网络认识后短时间就线下见面,不存在稳固的恋爱感情基础。被害人虽最初答应见面,但并不代表同意发生性关系,第一位被害人明确拒绝性行为;第二位被害人是受被告人恐吓欺骗才进入案涉房屋,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 对于 “第一起强奸属于犯罪未遂” 的辩护意见:结合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行为人已经完成部分插入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疼痛,仅未实现完全插入,依法成立强奸罪既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确认对被告人有利事实: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家属代为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付,取得被害人方书面谅解。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刑期在五年以下,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案件总结

1. 本案是福州地区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强奸类刑事案件,案件存在两起性侵事实,其中包含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高,基准量刑较重。强奸罪保护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即便男女双方线上有暧昧沟通、被害人同意线下见面,只要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2. 性侵犯罪既遂认定并非必须达到完全深度插入,发生部分插入行为,结合被害人身体损伤感受,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强奸既遂。

3. 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必然免罪,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人员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取谅解均为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可以有效降低最终宣告刑。

4. 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依法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封存相关犯罪档案,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 2023-03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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