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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抖音带货培训连环骗局刑事案例:公司以流量扶持为幌子骗取千万资金,多名员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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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充分挖掘案件定性抗辩空间,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性质切入,提出本案属民事欺诈、应认定单位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推动法庭审查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争议。面对当事人被认定主犯,着力辨析共同犯罪内部罪责,争取主犯框架下从轻量刑。梳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推动家属全额退赃。

案件详情

福州|抖音带货培训连环骗局刑事案例:公司以流量扶持为幌子骗取千万资金,多名员工获刑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闽 01XX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4 年 2 月 21 日

案件详情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两名主犯伙同尚未归案的第三方人员,在福州某商业广场内先后设立两家文化传媒、信息科技类公司,搭建引流部、销售部、客服部完整组织架构,大批量招聘工作人员,开展所谓抖音带货培训业务。

业务运作模式上,引流人员利用短视频平台,定向检索宝妈、中年女性等群体,通过脚本批量点赞、私信触达潜在受害人,包装为专业带货培训机构,将意向客户导流至销售环节。销售小组人员使用统一培训话术,虚构可以提供平台流量扶持、原创精品短视频、一对一导师带货指导等服务,大肆渲染短视频带货高额收益;同时安排人员使用多个账号伪装成成功学员,在交流群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制造报名名额紧张的饥饿营销氛围,还通过第三方网站虚假购买短视频点击量,制造学员作品流量暴涨假象。

受害人被误导后缴纳 3000‑7155 元区间不等的培训报名费,缴费完成即被移出营销群,转由客服部门对接。客服仅推送网络下载简单剪辑的粗劣视频资料,并不兑现流量扶持、导师实操指导等核心承诺,完全无法实现宣传所称的带货增收效果。面对受害人退款诉求,公司大多以合同条款为借口拖延、拒绝退款,仅在受害人以报警、投诉施压的极少数情形下才做部分退款。另有外部合作团队作为前端拓客渠道,客户资金全部流入案涉公司账户,公司收取固定比例服务费后承接后续客户维护工作。

经审计统计,涉案期间涉案收款账户入账金额 703 万余元,受害人数两千余人,已发生退款仅 39 万余元。本案一共六名被告人,两名为主犯,分别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另外四人为销售各组组长,属于公司受聘员工。2023 年 5 月,全部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捕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认定两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共同犯罪主犯,四名销售组长属于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提出对应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当中,各被告人、多位辩护律师提出多项辩护观点,其中一名主犯的辩护人林鸿传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培训费的故意,业务推广仅属于宣传夸大,应当属于民事欺诈,不满足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2.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适用单位犯罪的裁判标准处理;

3. 即便法庭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当事人相较于其他同案人员属于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家属愿意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赃款,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量刑。

其他辩护人也分别提出本案应当定性虚假广告罪、属于单位犯罪、员工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应当扣减、应当适用缓刑等各类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涉案公司自设立之初,核心业务模式就是虚构服务能力骗取报名费,宣传承诺的流量扶持、导师指导均无法兑现,拒不退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是以公司外壳实施的自然人共同诈骗犯罪;两名公司设立人员属于主犯,四名销售组长作为业务直接实施人员认定从犯。法院对部分辩护人关于改变罪名、认定单位犯罪、认定主犯为从犯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认罪认罚、从犯等合理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判处十三年、十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名销售组长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六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对应罚金;同时判令全体被告人退赔各自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由主犯共同承担退赔责任;作案使用电子设备予以没收,查封冻结财产移交执行程序处理。

案件总结

1. **披着培训服务外衣的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区分要点**:并非只要签订服务合同就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机构从业务起始阶段,就虚构核心服务能力,承诺的核心服务根本不准备、也没有能力落地实现,通过话术、伪造截图、虚假流量诱导付费,事后肆意拒绝退款,即便交付少量粗劣资料,依旧成立刑事诈骗,而非普通民事合同欺诈。

2. **短视频带货培训行业刑事风险极高**:面向宝妈、中老年群体的短视频带货、自媒体陪跑业务,是诈骗案件高发领域。机构不得虚构平台流量扶持、导师带赚、保证收益等内容,严禁使用托号伪造学员成功案例,否则极易触碰诈骗罪红线。

3. **公司员工并非可以置身事外**:在诈骗类公司担任组长、业务骨干,即便只是领取工资绩效,没有直接占有客户全部钱款,依旧会被认定共同犯罪;但业务人员可以争取从犯地位,获得减轻处罚。入职企业需要甄别业务模式合法性,避免误入犯罪团伙。

4. **单位犯罪认定门槛严格**:以设立公司作为工具实施诈骗,主要犯罪所得归个人分配,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认定单位犯罪,由实际参与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5. **退赔对量刑及被害人救济意义重大**:诈骗案件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同时判决生效之后,退赔财产按比例分配给众多受害人,尽可能弥补群众财产损失。



  • 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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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传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律硕士,2011年开始执业,现为福建奥鸿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鸿传律师具备深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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