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宣传策划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制作安装被告辖区内的创文公益广告及信息栏分组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制作与安装义务。2022年9月30日,被告对原告完成的项目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2023年11月17日,该项目经被告及某咨询公司共同审核,确定最终结算费用为6.4万余元。2023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始终拖延。直至2023年底,被告职能科室才完成相关费用的报销审批程序,但仍未实际拨付资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宣传策划费6.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四千九百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主张的合同款本金6.4万余元表示认可,但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因此不认可给付利息及诉讼费。据此,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宣传策划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支付合同款。鉴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开具发票,且被告于2023年底完成报销审批程序,法院酌情给予被告3个月的合理付款期间。被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该标准合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宣传策划费6.4万余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6.4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